国际投资法的介绍

2024-05-07

1. 国际投资法的介绍

调整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有多种形式,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发行公债、出口信贷、补偿贸易、租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等,其中以私人直接投资最为典型。围绕国际私人投资问题所产生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规范,已使国际投资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介绍

2. 国际投资的方式

  国际投资的方式:
  1.股权参与,股权参与是指以所有权为基础,以决策经营权为途径(持有普通股),以实现对企业有效控制或影响的直接投资方式。
  2.拥有全部股权—独资企业;
  3.拥有部分股权—合资企业(包括多数股权、对半股权、少数股权3种);
  4.合作经营(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契约式合营);
  5.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
  技术的含义:制造物品方法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技术诀窍和能力。可分为制造力、设计力、新技术开发力、管理力。
  6.国际租赁(International Leasing):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在约定期内将出租资产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及供货人可以是两国或三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出租对象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成套设备、轮船、飞机等(二战期间的租借法案)。

3. 国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方式:一、国际直接投资的股权参与方式1.股权参与的涵义:股权参与是指以所有权为基础,以决策经营权为途径(持有普通股),以实现对企业有效控制或影响的直接投资方式。2.拥有全部股权—独资企业(1) 对投资者的意义与影响① 可拥有绝对的经营控制权② 可拥有全部的国外利润③ 有利于保守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④ 必须独立承担风险(2) 对东道国的意义与影响① 可弥补东道国生产的不足② 能增加东道国的收入(税收、土地使用费、在东道国内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收入)③ 增加就业④ 市场份额被占,不能分享利润3.拥有部分股权—合资企业(包括多数股权、对半股权、少数股权3种)(1) 在合资问题上思想的逐步解放—要求“绝对控股”→“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是开设在上海的企业,都可以视为民族企业”(2) 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商标、专利、Know-how等,有个核资问题)(3) 积极方面—凝聚合资各方的能力,可引进和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合资各方的责、权、利明确(4) 消极方面—多股多权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少数股权的股东不利,处于相对被动的境地二、国际直接投资的非股权参与(Non-Equity Participation)方式1.合作经营(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契约式合营)(1) 合作经营的含义依照各方共同签定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各方的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及经营方式的一种非股权的契约式合营,通常通过设立契约式合营企业的形式来实现合作经营的 目标。(2) 特征① 合营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协商,在合营企业中约定,而不像合资企业那样,以认股比例为准绳② 合作经营的出资形态不同于合资经营(可不以货币单位计算投资比例)③ 合作经营的利益分配不同于合资经营(不是按资分配,而是按合作经营协议合同分配)(3) 合作经营的组织形式① “法人式”合作经营(双方在一国境内设立具有该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独立的财产权和法律上的起诉权和应诉权)②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双方所设置的实体对合作企业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可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一方,或聘第三方管理)(4) 作用简便,灵活,合作意识强;审批程序及手续十分简便;避免实物或技术入股作价等一系列复杂问题;管理机构可大可小,可繁可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2.国际技术转让与技术投资技术的含义—制造物品方法与经营管理有关的知识、技术诀窍和能力。可分为制造力、设计力、新技术开发力、管理力。3.国际租赁(International Leasing)(1) 含义位于不同国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在约定期内将出租资产交给承租人有偿使用的租赁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及供货人可以是两国或三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出租对象一般是价值较高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成套设备、轮船、飞机等(二战期间的租借法案)。(2) 国际租赁的特点(集贸易、融资、投资为一体)①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② 货币信贷与实物信贷相结合③ 税收方面易得优惠(投资减税优惠或免缴财产税)④ 业务涉及面广,需多边合作,共同完成交易(3方关系—2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此外,还有贷款协议)(3) 国际租赁的方式① 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当企业需要筹款添置机械、设备时,投资者通过设在东道国的租赁公司,向用户转租大型成套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因此,融资租赁又被称为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e)。实质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即租赁公司并非直接给企业贷款,而是代其购进机器设备,然后租给企业使用。② 经营租赁(Opreation Lease)—出租人在提供融资同时,又提供特别服务(办理保险、维修等)、二者合为一体的租赁方式。一般用于在保养和管理技术方面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机器设备。③ 维修租赁(Maintenance Lease)—典型的维修租赁是汽车租赁。租赁公司要向承租人提供包括购车、登记、上税、保养、维修等在内的所有服务。④ 杠杆租赁(Leverage Lease)涉及的关系—承租人、出租人、长期贷款人、(托管人),包括买卖合同(出租人与供货人)、贷款协议(出租人与贷款人)、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资金来源—贷款人而非出租人(其资金仅占约20%-40%)租金偿付相对平衡—租金费用较低,各期所付租金的金额也相对平衡(故也称衡平租赁)。⑤ 回租租赁(Sale and Lease Back Lease)—出租人从拥有和使用标的物的人那里购进标的物,然后再将购进的标的物再租给原来的物主使用(多用于不动产方面)。4.国际工程承包(1) 主要内容工程设计提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及劳动力等资金供应施工与安装试车人员培训(2) 特征耗资多、获利多、竞争性强(3) 分类① 分项合同(Separate Contract)的工程承包(业主来分项)② 交钥匙工程(Turkey Contract)的承包③ 分包合同(Sub-Contract)的工程承包(总承包商来分包)

国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4. 国际投资法为什么仅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一)
目录
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1
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2
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3
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6
内容摘要:
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虽然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与特征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使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目前对于国际投资的概念的理解较为流行的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通常认为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狭义的国际投资仅指国际间接投资。当然国际投资的种类也是这两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于国际法规的总称。据此,国际投资法的法律调整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所谓私人投资关系,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民间组织、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因此官方投资关系并不属于国际投资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官方投资是政府间或国际间组织与国家间的资金融通关系。
2。国际投资仅调整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接投资关系。关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我在前述国际投资的种类中已经提到了.
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主要体现为私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及其法人、个人间以及同本国政府间的关系,也包括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政府间的关系。
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范围非常广泛。
社会经济生活是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关系集合体。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济立法调整社会国民经济利益关系的法律关系,才能有效稳定和发展这种社会关系。
二、际投资法的作用
当然,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保护国际投资的作用
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国际投资中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和风险,所以,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于法律手段,对国际投资予以有力的法律保护,以维持有力的投资环境,保证国际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这些法律保护措施一般是由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单独或共同采取的,属于政府保证的性质。
(二)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是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在各个国家这种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当然,也对投资者带来的很好的收益。
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投资者提供了很多各种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这些有优惠措施主要规定了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中,像发展中国家,例如向我们国家,对国外的投资者给于不同曾读上的优惠待遇,包括对外国企业给与减免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投资企业生产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减免关税,允许外国投资企业加速折旧,允许合营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一方先行回收投资,对投资者给与投资补助金或低息贷款,简化外国人出入境和货物进出口手续,以及简化投资审批程序,等等,一般说来,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中心。各个国家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对于鼓励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外国投资的作用
当然,外国投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都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国际投资法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手段。
三、国际投资法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依次为根据,我来简单的谈论中国.
当然,为了鼓励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自1979年以来相继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批外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管理外国投资,根据这些法规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体系的弊端使中国的外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特别是国际投资法的最新发展更使中国的外资立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体现
早在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自198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省5个经济特区,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建立了沿海经济开放区,1990年又宣布在上海建立驱动经济开发区,形成了沿海开放地带。对外开放外围,正由南向被逐步推进,对外开放的深度,正由东向西纵深发展,已经形成了全国规模的外引内联、东西相贯、南北并进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这么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不断改善和优化软硬投资环境,并逐步完善涉外经济立法和外资立法,例如,1986年的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任免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我国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是外国投资者来我国进行投资举办外资企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外国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又是发展中国家,因而,在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上,兼又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共同点,并具有中国特色:

5.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双边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法是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内法规范,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处理投资争议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等。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

6. 国际投资法的对象和特点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既有横向关系,也有纵向关系。具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投资商事关系;东道国与国外投资者之间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跨国投资者与母国有关机构之间的投资促进和投资保证的关系;政府之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关系。其特点表现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份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 ,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国际投资法整体结构中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和涉外投资法。 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关于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鼓励与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姚梅镇著:《国际投资法》,第37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及有关外国投资保护与鼓励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特点表现在:(1)限于海外私人投资。(2)限于私人直接投资。(3)国际投资法是包括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制和国际法制的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法律体系。——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第362-363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有如下主要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部分包括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国际投资法的国际法部分有双边投资公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国际投资法还包括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国际惯例及国际法的其他辅助渊源等其他渊源。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在于:(一)保护国际投资;(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外国投资。——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200—210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关系,包括各国政府之间或者国际金融组织与国家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也包括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即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对象限于后者。(2)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国际私人投资可以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私人简介投资关系,一般由国际金融法和各国证券法等调整。(3)不仅调整各国私人跨越过境的投资关系,也调整外购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或海外投资者与其母国的关系。——曾华群著:《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1997年第1版 第256—265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者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指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一国的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一般而论,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侧重于后一个基本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则侧重于前一个基本方面。——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1版 第282—307页国际投资法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它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以及保护外国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表现为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之间订立的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的多变协定以及国际公约等国际法规范。——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1、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仅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不包括国际间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所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关系,也包括国际关系。4、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与国际投资法的主体相一致,包括国家政府、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有关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方面的渊源可以分为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制以及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制;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间有关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区域性多边条约、世界性多边条约、联合国有关文件、国际惯例等。作为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东道国还是对投资者母国而言,国际投资法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两重性。一般而言,投资者母国通过国内法中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与东道国的双边协定及参加多边条约来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安全,同时也通过国内立法或参加有关的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条约对资本输出加以限制。——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35-238页国际投资法即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调整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孙南申:《国际经济法》,河海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7. 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作为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主体,跨国公司的概念始终与国际投资联系在一起。跨国公司的经营全球化是国际投资发展的主要动力,显然,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乃至国际经济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不仅涉及跨国公司内部关系、行为守则与法律责任这些环节,还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与法律调整等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规模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无疑是最活跃的主体。国际直接投资在全球的生产与拓展主要是由跨国公司来完成的:199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为0.203万亿美元和0.233万亿美元,2000年国际直接投资流入和流出总额分别增加到1.27万亿美元和1.15万亿美元,分别比1990年增长了5.26倍和3.94倍;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由1990年的1.7万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6.6万亿美元;2001年跨国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销售总额占全球GDP的1/10和世界出口总额的1/3。①由此可知,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生产与跨国经营的主体,是国际直接投资快速增长的主导力量。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CAD)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近6.5万家跨国公司1995年在直接投资地区开设的分公司已达85万个,拥有5,400万职工,总营业额为19万亿美元,相当于2004年世界贸易总额的2倍。该投资报告认为,以跨国公司为核心的“国际生产体系”在各国和地区出口竞争力及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外资直接投资则作为纽带连结着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与跨国公司的活动。
跨国公司能够主导国际化经营的主要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比较成本和交易费用等因素促进了跨国经营和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跨国公司所拥有的垄断优势通常体现在对专有技术的控制、对原材料来源的垄断、雄厚的资金与经济规模、对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渠道的控制等方面,这些因素促成了跨国经营或对外直接投资的实现。
(二)跨国公司的界定
跨国公司实际上为企业集团,由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企业所组成,因其跨国性质而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反映为一定的企业数量标准。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的统计,1995年全球共有约4万家跨国公司,27万家国外子公司;其中每一家跨国公司拥有的子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约为7家。②UNCTAD在2002年9月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则表明,到2001年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约为6.5万家,其海外分支机构约为85万家,③每一家跨国公司平均拥有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约为13家。
关于跨国公司的定义,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界定,但其含义在人们所达成的共识上还是清楚的。一般而言,跨国公司是由总部设在本国的母公司及其在国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附属企业构成的企业联合体。具体而言,母公司是指通过拥有一定股权份额在母国以外控制其他实体资产的企业。控制的最低限度为10%以上的普通股权份额子公司是指另一实体直接拥有50%以上的股权,有权指派或撤换多数管理、经营或监督人员的东道国联合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投资者拥有10%以上,但不超过50%股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分公司是指投资者在东道国完全拥有的非法人企业。
关于跨国公司定义,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采用的“决策中心论”认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⑤这一定义为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子公司通常指被母公司拥有50%以上股权,但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管理任免权的东道国联合企业,其主要形式为合营企业、独资企业;分公司则是指在东道国独资的非法人企业,主要形式有常设机构或办事机构、合伙企业。
(三)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
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早在1976年的《关于国际投资与多国企业宣言》中就予以充分的肯定。该宣言第一条写道:“通过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在国与国间有助于资本、技术与人力的高效利用,故能为本国与东道国带来实际利益。从而能在提高经济与社会福利的水平上产生重大效果。”
从多年的国际投资实践看,跨国公司的确通过直接投资给东道国带来资金与技术,而且其效果不同于商业贷款与证券投资。直接投资的流量是稳定的,并且更容易偿付,因为跨国公司投资的基本都是长期项目。一般而言,跨国公司的投资能为东道国提供出口市场,通过高科技使生产经营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增加了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就业机会和贸易出口实力。同时,还为东道国提供了管理技术,使设立于东道国的子公司进入跨国公司系统,从而产生竞争性收益。
国际投资法下的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包括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等内容,里面提及到了跨国公司的规模,跨国公司的界定,跨国公司对国际投资的作用这三方面内容。现在公司都向国际上发展,一方面能够带动自己公司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的公司地位,但一定要遵守国际投资法的规定方可。
一、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有什么?
1、效率主导性
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2、呈现网络经济特征
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
3、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
由于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时,将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产业网络的建设。这些产业网络形成了大规模的固定资本,它们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从而导致了整个垄断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另外,由于基础产业网络占有的资产往往具有相应产业或者行业的专用性,所以资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难收回,所形成的企业资产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
4、产品的日常性
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他们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具有日常性与必须性的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它们的网络触角将这些日常生活必须资料转流到千家万户去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有序。

我国国际投资法对跨国公司有什么法律规制吗?

8. 常规上国际投资是指什么?

‍‍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国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

  国际投资的内涵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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